【中华财税网北京03/11/2004信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去年11月2日销售给某
公司商品房10套,价值450万元,并向对方开具了正式发票。后来由于多种原因,给
予了对方45万元的折扣,并于11月23日开具了折扣红字发票。该公司应如何申报缴
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年
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
如果将价款与折扣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
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这一规定,
该公司给予对方的45万元折扣属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应
就450万元的营业额全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