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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承包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4-0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8/2004信息】 某公司今年作为国企改革试点进行了股份 制改造并在此基础上推行了内部承包制:承包人拥有自主经营权,对外仍以该公司名 义开展经营,财务上单独核算,但每月必须将财务收支上报公司统一汇总,并按规定 上缴承包费。问:该公司取得的承包费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双方签定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 出包、租赁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 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利润为基础。 据此,如果该公司内部上缴承包费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则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 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则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as20031202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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