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服务不按“服务业”纳税
录入时间:2003-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3信息】 近日,某市一家新开办的搬家公司财务人
员施小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税务人员告知其公司为客户提供搬家服务,属于服
务行业,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申报纳税。而施小姐则认为,搬家服务
虽属服务范畴,但其业务内容实质上应属于搬运,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
的税率。问:搬家业务到底应适用“服务业”税目还是“交通运输业”税目呢?
答:如果适用后者,纳税人则可“省”下2个百分点的税负。搬家公司为客户提供
搬家服务,也是一种服务,但其适用何种税目、税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具体规定执
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和装卸搬运。《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四项就
搬家业务纳税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
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
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据此,上述搬家公司为客户提供搬
家服务不按“服务业”税目,而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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