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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资金占用费缴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1-28

  【中华财税网江苏11/28/2003信息】 10月28日,江苏省某市税务机关在对一家 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将部分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收取的资金占 用费未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解释是,对于资金占用费是否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问:收取资金占用费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和《营业税税 目注释》的规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这属于贷款行为。贷款属 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 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企业收取的资金占 用费应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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