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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公寓收取的房租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3信息】 为了推进高校后勤的社会化改革,国家规 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到2002年底以前高校社会化改革过程中,从原商校管理部门剥 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 寓并为高校教学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 或教师公寓等高校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 应当征收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标 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 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不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 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则应该征收营业税。                  (ap200310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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