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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否需要就收到的利息缴纳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3-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3信息】 某公司是一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拥有多 家下属企业。该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再将所借贷款分拨给下属企业,下属企业向 该公司支付贷款利息,该公司再统一向金融机构支付利息。问:该公司是否需要就收 到的利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税字[2000]7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 等单位(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企业(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 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 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统借方按照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 属单位收取利息的,将被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 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l20030905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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