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在建项目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3-10-16
【中华财税网山东10/16/2003信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在审查某房地
产开发公司账表时,发现该公司当月将一个尚没有进行施工的宿舍楼项目转让给某建
筑施工单位,收取转让款110万元。税务人员指出,该开发公司应该就取得的110万元
的项目转让款缴纳营业税55000元,城建税2750元,教育费附加1650元,财务人员对
此不理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
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已完成土地
前期开发或者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
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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