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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发生的劳务量难以划分的情况下,纳税地点应该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 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设计单位承接项目后,需要在 项目所在地先做基础工作如勘探、测量等,再回到设计单位所在地进行设计。对这种 设计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发生的劳务量难以划分界定的情况,纳税地点应 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除运输业务外),应 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无论纳税人的机构在何地, 只要提供了应税劳务,就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比如某地质 勘探单位的机构所在地在甲地,在乙地承接某项地质勘探工作,那么该单位应当在劳 务发生地即乙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一项勘探设计工作来说,如果将其分为勘探、 测量和设计等几项劳务,不仅各项劳务的工作量和营业额不好划分界定,也不利于 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况且,勘探和测量只是设计的前期工作,不必从整项设计劳务中 分离出来。因此,按照有利征管的原则,对于设计单位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前期勘探、 测量工作,再回到机构所在地实施设计的行为,应在设计单位的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 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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