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有何区别
录入时间:2003-10-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8/2003信息】 某公司是国有粮食企业,为充分利用土地
资源,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富余职工就业问题,公司承包了本市一农村村民小组集体
所有的部分荒山,从事农业生产、种植、养殖等。根据协议,该公司每年向该村民小
组支付一定金额的承包费,全部资金由该方投入,合同到期后,土地重新归还给村民
小组。目前,该合同已经公证部门公证实施。问:这种承包荒山从事农业生产开发属
于下列哪种形式?1.转让土地使用权。2.出让土地使用权。3.土地租赁。4.租赁
业。所交土地承包费是否应缴纳5%的营业税?
答:首先来看看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租赁这几个概念有什么
区别。
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
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则是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用地单位后,用地单位将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
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出让”是土地所有者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
权;“转让”是用地单位再度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所说
的转让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后者,不包括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者将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的
行为。其特点是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并多次按期结算租金,但土地管理部
门不办理变更土地证手续,国家承认的土地使用者仍是出租者,租赁期满后,土地使
用权归还出租者。这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重新核发
土地使用证,并一次结算转让费用明显不同。按照税法,土地租赁不按转让土地权处
理,而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从该公司承包荒山的情况来看,首先,租赁双方未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其次,
土地使用权只在一定期限内转移,合同期满后即归还村民小组;第三,双方按年结算
承包费,并非一次结请。因此,它不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也不是用地单位
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是土地租赁。根据营业税法规规定,该村民小组取得的承包费收
入,属于“服务业--租赁业”业务,营业税税率为5%。但根据有关将土地租赁给农
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以比照有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
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村民小组将土地租赁给他人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承包费收
入,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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