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资金结算中心因对下属企业的拆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涉及何种税?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问:机关资金结算中心对下属企业的拆借
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答:根据国税函[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
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
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资金结算中心对下属企业拆借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缴纳所得税时,借款方的利息扣除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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