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来水和安装水管应征收什么税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自来水和安装自来水
管。他们销售的自来水收入向国税部门申报了增值税,安装自来水管收入向地税部门
申报了营业税;向新增用户收取的总管维护费、增容费、外管工料费等作为其他收入
入账,并以安装收入向地税部门申报了营业税。可前不久,县国税干部检查认为应将
这些收入作为价外收入并入水费收入一起征收增值税,还有的国税干部认为该公司以
从事货物生产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安装水管)属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连安装收入一起
全部缴纳增值税。该公司销售自来水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50%以上。问:该公司
到底应缴增值税还是应缴营业税?
答:对经营活动中既有销售行为即增值税应税行为,又有安装劳务即营业税应税
行为,该如何缴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有原则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都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
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
确核算的,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上述,该
公司作为自来水公司无疑是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但同时又兼营自来水管的安装业务,
正是上条规定所指的范围;并且,销售自来水收入他们向国税部门申报了增值税,安
装收入向地税部门申报了营业税,说明该公司对销售自来水收入与安装自来水管收入
是能分开核算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将安装收入并入销售自来水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的
情况。
关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是这样解释混合销售行为的:“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
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积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
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
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营业税应税劳务,编者注)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
者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对上述文件中所述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94)财税字第02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为是
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
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根据上述该公司自来水年销售收入占
年总收入50%以上的情况,该公司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
判断一项销售业务是否混合销售行为,虽是由国税机关来确认,但这一确认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规,混合销售行为是就一项销售业务而言,而非纳税人的
整个经营期的经营活动。安装水管是有新申请使用自来水的用户或老用户旧的水管需
要更换时才会发生的业务。而对每个用户来说,每天都要消耗水,每月都要向自来水
公司缴纳水费。两项收入是分开的,该公司亦是将安装收入和自来水销售收入区分开
的。因此,不能将该公司的安装收入都笼统地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至于在为新用户安装水管过程中又加收的总管维持费、增容费、外管工科费等,
必须区分性质对待。外管工料费属于安装过程中所用工科收取的收入,应属安装收入,
总管维持费属于对自来水管维护所收取的费用,因此应缴营业税。对于增容费应当
根据不同的收取方式来确定如何征税。如果该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增容费是随同自来水
作价并按每次用水量收取,应当并入价外费用缴增值税;如果增容费是一次性收取的,
则应缴营业税。以上仅是根据来信情况而做的原则答复,具体情况还得由该公司所
在地国税、地税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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