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业务收入应按服务业缴税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为改变城区面貌,许多地区均进行旧城改
造。而旧城改造必将涉及到拆迁方面的税收问题。如福建省某拆迁单位,具体负责当
地旧城改造的拆迁工作。今年3月,该单位取得拆迁收入(已扣除代收代付给被拆迁人
的相关费用)75万元。财务人员按建筑业依3%税率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等
税费。税务人员在对该单位申报表进行审核时,发现上述事实后,要求该单位按服务
业依5%的税率缴税。对此,该单位负责人认为拆迁建筑物属于建筑施工的一个项目,
不应该按服务业课税。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等3个单位
拆迁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一[1997]66号),对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取
得的各项收入,允许扣除其他代收代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城市从业人员生活补贴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服务
业--代理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该拆迁单位应
按服务业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和相关税费。 (Al 2003 07 042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