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医疗设备不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1999-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99信息】 河南省濮阳市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医院进
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B超机、CT机、X光机,由该院放射科几个人出资购买,
供医院使用,收入按一定比例分成,若干年以后,该医疗设备归医院所有。税务
稽查人员指出个人收入分成部分应缴营业税。该院医生表示不理解。
稽查人员解释说根据《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
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但是该院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设备,收入按一
定比例分成,并非全部收入归医院,按照税收政策,这是一种设备租赁行为,因
此对个人取得的那部分收入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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