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不免征营业税
录入时间:1999-04-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1/99信息】 问:绿岛电脑技术学校是在各级教育主
管部门的支持下成立的。可税务部门一直要我们纳税,理由是我们属于社会力量
办学,不是国家财政供给的学校。请问,社会力量办学该不该纳税?如果纳税,
税率是多少?请予解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普通学
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
认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是,各类职业学校举办的非学
历教育的技能培训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你校虽属社会力量办学,但所进行的
电脑技术培训属非学历教育培训劳务,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应按营业税“文化体
育业”税目中的“其他文化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k990405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