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按折扣或赠券结帐应如何确定营业税的应税收入额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问:我是肇庆康乐保龄还应馆的财务人
员,为了招徕顾客,我们对关系户或常客,有的发折扣卡(如贵客卡),有的发
赠券。似这样的方式要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对赠券有的有面额,有的没有,而
实际我们没有收入。我认为不必申报纳税,对否?请指教。
答:你来信询问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按折扣卡或赠券结帐应如何确定营业税
的应税收入额的问题。我们认为,对这样的促销方式,其他服务业甚至商业企业
也有类似的情况。根据营业税的政策精神,我们认为,企业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按
折扣卡结帐的,可以按折扣后的实际收入额作为计纳营业税的应税收入额;企业
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按收回赠券结帐的,应按收回赠券面额或同类服务项目计价收
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交纳营业税。你认为对赠券实际没有取得收入,不应申报
纳税。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错的。因为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没有取得收入,
是属于业务应酬的企业行为,但应税劳务行为已经发生,同时也就发生了纳税义
务,这就应该依法申报纳税。如凭“感觉”不申报纳税,将会触犯税收征管法,
受到处理的。 (ae990423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