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缴纳营业税时间要分清
录入时间:1999-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99信息】 日前,河南省濮阳市地税局在对建筑业
进行检查时,发现建筑企业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情况下,为了揽到工程,常常
自己垫付资金进行施工,一般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有的建筑企业将预收
的工程款长期挂往来账,不及时办理结算,不有建筑安装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已完
成,但迟迟不清算工程款。造成纳税后移。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具体到建筑安装企业除了
按现行规定执行外,还有以下补充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以预收款方式进行施工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
预收款的当天。
(2)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但不及时办理工程扫尾工程款结
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完工时间。待工程款完全结算后,再清算税款,
多退少补。另外,建筑安装企业不按有关规定正常办理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
按其所承包工程的形象工程进度核定营业税,计算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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