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赔偿奖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1998-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98信息】 保险公司对投保财产险的单位或个人实
行无赔偿奖励,即,如果投保单位或个人投保一年期的财产保险,到年底未发生
保险赔偿,次年再续保同样财产险时,保险公司给予10%的奖励。例如:保险
费1万元,保险期满时退还1000元的无赔偿奖励费。那么,保险公司退还的
这笔奖励费在计算营业税时能否扣除呢?
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退还的这笔奖励费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扣除。
因为《营业税哲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
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应全额
计算,不能扣除任何费用。 (zsb981125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