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的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1998-1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4/98信息】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地方
税务局以京地税营[1998]339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
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
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
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
业公司对安装进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dsgb98120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