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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要缴税

录入时间:1998-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98信息】 某外商投资企业于1996年获一项国 外某公司的商标使用权,并按合同的规定每年从其销售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 商标使用费付给国外公司。江苏省南京市地税外税分局在税收检查中发现了这一 情况,并按税法的规定,补征了该企业款代扣代缴的营业税30多万元。   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 范围。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国外这一公司转 让商标使用权给境内企业并收取使用费是属于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 没有代理者或者购买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zsb981125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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