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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石脑油如何抵扣已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7-05-30

  问:我公司是一家化工生产企业,外购的石脑油在进一步加工、生产过程中,有可能同时生产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外购石脑油已纳消费税如何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一)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晶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晶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计算公式分别计算2003年、2004年、2005年年平均收率,将计算出的年平均收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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