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消费税制的国际比较

录入时间:2007-06-08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是1994年税改后基本确定的。十几年来,消费税制保持相对稳定,直到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调整,消费税税目由11个调整到14个,部分应税品税率也有较大的变化。1994年税改之后,消费税收入从当年的不到500亿元提高到了2005年的1600多亿元,增加了两倍以上。
  按征收范围,消费税可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前者涉及范围较广,课税对象是全部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后者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由于特别消费税能够有效起到调节经济行为、配合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作用,因而受到各国的青睐。当然,在各国的特别消费税里面也存在征税范围的差异,因而又有有限型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之分。一般征税范围不超过15种传统货物类别的,是有限型消费税,超过30种的属于延伸型消费税,在这两者之间的即为中间型消费税。按各国对征税环节的选择,消费税还可以分为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二者都可以把税转嫁给消费者,只不过前者是以价外加税的形式在消费者购买环节征收消费税,后者是对经营者征收消费税,经营者可以通过在商品销售价中加入税额的方式间接将税转嫁给消费者。我国当前实行的便是这种价内税。很多学者认为,价外税更能体现消费税征收的透明度,可以使购买者清楚地知道购买商品时有多少是要负担的税收,从而加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因此我国应该把目前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
  因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灵活,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应税品和应税行为,所以它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不同产品和行为的态度,并且这种态度可以通过是否征收消费税和征收多大比率的消费税来影响人们的日常消费行为。消费税可以起到的作用也就包括限制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购买使用,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等。另外,在不影响居民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对那些消费量很大的产品或行为征税,可以拓宽政府税源,缓解财政压力。一些发展中国家消费税征收范围较广,在总税收收入中的份额达到了30%以上。正是由于消费税的这些特点及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减免税的规定就很少。只有在商品出口的情况下,为了增强本国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有些国家才实行免除消费税或退税。
  1.征收范围。
  如前所述,各国普遍实行特别消费税以调节经济,征收范围通常采用列举税目的方法给出。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宽于发达国家,消费税收入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相应高一些。美国、巴西、哥伦比亚、英国、瑞士、荷兰等50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实行有限型消费税,征税的商品项目包括烟草制品、酒精制品、机动车辆、石油资源类等10余种。实行这类消费税的国家比较多,集中在南北美洲和西欧等地区。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典等30多个集中在欧洲、南非和中美等地的国家实行中间型消费税,征税范围除了上述传统商品,还包括食物制品、纺织品、化妆品等奢侈品,甚至还包括水泥、油漆等部分生产资料。实行延伸性消费税的国家包括希腊、韩国、日本、印度、埃及等20多个,分布在南亚、远东、中美洲等地区,课征范围除涵盖前述商品之外,还包括电器设备、电视机、钢材、橡胶、塑料树脂等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有必要说明的是,日本、韩国等国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宽广到几乎能涵盖所有的工业品。因此,有时也把日本等国的消费税看作一般消费税。
  我国2006年对消费税进行调整,主要是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另外新增成品油税目,体现了国家对能源、木材等有限资源的重视,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把高尔夫球、游艇等作为征税对象,意味着引导这一类奢侈品适度消费的开始。
  从发展趋势看,大部分国家都倾向于不断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其主要的动机是增加财政收入,以满足政府更有效和更广泛地参与一国经济运行的需要。许多奢侈品尤其是新兴的高档奢华品,随着其消费额的增加和对社会经济影响程度的提高,逐渐成为税制调整的目标。
  2.税率。
  消费税税率起着调节人们消费行为的作用,因此不同税目或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差别很大。操作上,消费税税率可选择两种形式,比例税率(从价)和定额税率(从量)。一些消费品如果计量单位难以规范、价格有较大差异,可以采取从量征税的方式,比如化妆品、护肤品、贵重首饰等,另外一些消费品计量单位规范,同时价格没有多大的差异,就需要从价征税,如汽油、柴油、啤酒等。当然也有部分商品同时吸收了两种税率形式。
  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征收消费税,各州也都开征了消费税。1990年,联邦政府在对一些应税项目征收普通消费税之外,还征收奢侈品消费税,税率为10%,这类奢侈品消费税针对汽车、游艇、飞机等的买价超过一定额度之上的部分,比如游艇的买价超过10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就需要征收奢侈品消费税。但1993年又废除了大多数奢侈品税,2002年,仅有的汽车奢侈品税也在奢侈品税税率逐年递减的过程中最终废止。从奢侈品税的变迁可以看出,在不同阶段政府对奢侈品的态度都是不一样的。
  日本的消费税于1989年开征,由于征税范围广泛,且只针对各环节的增值额,与其他国家的增值税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日本的消费税也分国家和地方两种,作为国税的消费税税率为4%,作为地方税的地方消费税税率是前者的25%,即1%的地方消费税税率。它们实际上都是由国税部门征收的,只不过地方消费税征收上来之后会在各都道府县重新分配。酒税是国税(二战期间,曾经是国税的第一大税),烟税在国税和地方税都存在,二者虽是商品课税,但与前述消费税不同,有专门的税率规定,可以看作特别消费税。此外,还有汽油税、地方道路税、石油液化气税等作为国税的商品课税和特别地方消费税、高尔夫球场使用税、汽车税、矿区税等作为地方税的商品课税,这些作为国税的商品课税大多有特定用途(关税除外),也可以称为特定财源税,不能等同于前述作为国税的消费税和作为地方税的地方消费税。
  2006年的税目税率调整透露的主要信息是环保、节能和引导适度消费,是一次绿化行动。然而对既定税目和此次调整的争论还广泛存在。比如,虽然酒精、普通化妆品依然是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但高档服装、家具等奢侈品却没有被列入税目表。虽然实木地板等作为征税对象可以缓解资源稀缺的压力,但更多的资源如水、植被却受到忽视。就税率而言,汽油等税率严重偏低,无法起到促进能源节约的作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既设立中央政府的消费税,也设立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消费税,或者借鉴日本经验,以中央政府的消费税为基数,征收地方消费税附加。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