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制品作为摆饰纪念等使用应否缴纳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7-04-03
问:企业生产、经营的金银制品包括金摆件、银摆件、金币、银币、金牌等产品,主要用来摆设、馈赠、收藏、奖励等方面,这些产品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第五条“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一)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之规定,对金银制品应当征收消费税的,应当限定于用于“首饰”或者作为“首饰”的金银制品。
而关于 “首饰”,一般而言,是指装点人们仪表的饰物,能与人的全身装束浑然一体,并显示出典雅美观、高贵脱俗、气质不凡、百媚俱生等效果。首饰,本指装饰人们头部的物品。古人称头为首,所以称呼头部的饰物为首饰。《后汉书.舆服志》说:“后世对人……见鸟兽有冠角、须之制,遂作冠冕缨,以为首饰”。又说:“秦雄诸侯,乃加其武将首饰为绛祈,以表贵贱。”这里的“首饰”指的就是头上的饰物。后来,“首饰”一词的含义不断扩展,成为全身装饰物的总称。因此,从首饰的历史形成及其概念看,首饰应当限于装饰人体的饰物,不应包括摆设、馈赠、收藏用之装饰品。另外,从税法关于应税消费品规定的具体内容看,如烟、酒、高档化妆品、车辆等,均是直接由个人作为生活用品使用的。故,对该等并非用于个人生活使用的装饰品应不予征收消费税。
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首饰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人们所说的首饰,乃是指文化艺术与科学技术相互融汇所产生的一种工艺品。它集实用与装饰为一体,既可以佩戴在人体上起修饰、装扮的作用,也可以作为工艺品供陈列观赏。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那么,前述装饰品亦应依法征收消费税。具体是否征收,可能应由有权部门如财政部、税务总局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