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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组合产制品如何计算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十一、组合产制品如何计算消费税 (一)资料 某日用化妆品厂2001年4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销售香水700瓶,每瓶售价(不含税,下同)30元; (2)销售浴液500瓶,每瓶售价12.5元; (3)销售香皂1200块,每块售价2元; (4)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本月销售 成套化妆品300套,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 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 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成套化妆品单位 售价105元(30+10+15+25+8+2+10+5)。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化妆品消费税率为30%,护肤护 发品消费税率为8%)。 (三)解答 (1)销售香水应纳消费税额=700×30×30%=21000×30%=6300(元) (2)销售浴液应纳消费税额=500×12.5×8%=6250×8%=500(元) (3)根据财税[2000]145号文件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 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4)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 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 率征税。 销售成套化妆品应纳消费税额=300×105×30%=9450(元) 应纳消费税额合计=6300+500+9450=1625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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