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十二、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应
如何处理
(一)资料
甲酒厂主要生产经营粮食白酒、药酒等,副营冰醋酸等产品。2002年8月发生以
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
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乙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
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乙酒厂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乙企业无同
类产品售价。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60%药酒批发售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000元。
甲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该笔委托加工业务乙酒厂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试
计算上述业务中甲酒厂应纳消费税额(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2)当月用自产酒精连续生产冰醋酸,领用酒精成本100000元,生产出冰醋酸20
吨,本月对外销售12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60000元。试计算该笔业务应纳消费税
额(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
(二)解答
(1)国税发[1995]122号文件规定,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
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
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在检查
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
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依据上述规定,甲企业应纳消费税=[120000×(1-13%)+30000]÷(1-10%)
×10%×(1-60%)+180000×10%=5973.33+18000=23973.33(元)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材料成本”应剔除农产品13%的
进项税额;二是乙企业收取的加工费中包括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故在组成计税
价格中代垫辅助材料款不能重复计算。
(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
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于移送使用时
纳税。虽然酒精属于中间产品,但由于酒精属于应税消费品,因此将酒精用于连续生
产冰醋酸(非应税消费品)时,仍需视同销售,并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税率
=100000×(1+5%)÷(1-5%)×5%
=110526.32×5%
=552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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