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06-24
2016年3月18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提到一是将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餐饮业营改增前,纳税人直接以票面收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按营业税的10%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取得的货物、固定资产(含不动产)不可以抵扣。
营改增后餐饮业属生活服务业,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按增值税的10%缴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税。取得货物、固定资产(含不动产)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我们以餐饮业应税服务换取固定资产,来比较营改增前后流转环节税费缴纳情况。
甲公司2014年4月1日成立,经营餐饮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属生活服务业,成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016年7月5日从乙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厨具一批,金额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款未付。2016年10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乙公司以2016年7月5日至10月20日,以到甲公司就餐未支付款项117万元,抵消厨具款。
营改增前,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从乙公司购进厨具时:
借:固定资产——厨具 117万
贷:其他应付账款 117万
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就餐费用抵消厨具款时:
借:其他应付账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7万
月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3、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43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5.85万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095万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0.1755万
营改增后,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16年7月5日从乙公司购进厨具时:
借:固定资产——厨具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
贷:应付账款 117万
2、201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协议,就餐费用抵消厨具款时:
增值税是价外税,117万元换算成主营业务收入是110.38万元(110.38=117/1.06),
借:应付账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38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62万
月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比较来看,营改增前甲公司缴纳营业税5.85万,城建税 0.4095万,教育费附加0.1755万,合计税费6.435万元。
营改增后,由于甲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厨具的进项税额17万元可以抵扣,而销项税额是6.62万元,无增值税可缴纳。理论上讲,还可造成以后各期少缴纳增值税10.78万元(10.78=17-6.22),少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8万元(1.078=10.78*10%)。
因此,营改增后就餐饮业以服务换取固定资产言,流转环节的税费是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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