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4-08-28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与其相关的技术维护费(简称“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在执行中发现有的纳税人出现多抵、少抵、或者漏抵问题,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执行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抵减的时间和内容。
一是可抵减的“两费”必须是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下同)和应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对2011年12月1日以前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应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支付和补缴的不允许抵减。
二是“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技术维护费”是指向指定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缴纳的、专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其专用设备的维护费,缴纳的其它服务费不允许抵减。
三是抵减的时间应在取得发票的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通过认证的月份),以及时落实财税〔2012〕15号文件的政策精神,避免出现漏抵现象。
2、抵减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分别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都作出了专门规定,纳税人应认真把握,超标准的收费不允许抵减。
3、税控系统及其专用设备费用不能重复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对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及其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抵减,再次购买的则不能抵减。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实际支付的当期抵减。
4、抵减的金额为价税合计数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避免出现滞留票,给税企双方带来核查麻烦,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对认证通过的“两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先将其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当期的进项税额,然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账务处理。
按照财税〔2012〕15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应抵减的“两费”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减免税款”专栏进行核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对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如:甲公司为新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用银行存款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套(含金税卡、读卡器和IC卡),价格1416元,增值税税额240.72元,使用期限为3年,残值率为5%,月折旧额为37.37元;支付该设备维护费370元,增值税税额22.20元。则对专用设备应借记“固定资产——税控系统专用设备1416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40.72元”、贷记“银行存款1656.72元”;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656.72元”、贷记“递延收益1416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40.72元”;按月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37.37元”、贷记“累计折旧——37.37元”;同时,借记“递延收益37.37元”、贷记“管理费用37.37元”。
对发生技术维护费应借记“管理费用370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20元”、贷记“银行存款392.20元”;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92.20元”、贷记“管理费用370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2.20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应抵减增值税的“两费”,因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即:对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对发生的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6、申报抵减方法。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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