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3-07-10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等相关规定精神,“营改增”的纳税人也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即:“营改增”实施前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确认方法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也就是说,“营改增”纳税人只要达到这个标准就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不过,在是考虑是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这里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程序,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4“营改增”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6、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属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7、下列纳税人可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过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⑴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⑵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⑶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此外,还应注意三点:一是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二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上述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是注意所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认定作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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