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10-12
问:我公司是2010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2011年初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10年6月份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20万元,税务机关对我公司做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我公司已于2012年4月申报并缴纳入库。最近我公司准备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请问我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是否可以将这部分查补销售额计入2011年的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珐〉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第一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查补销售额虽然是2010年违规行为造成的,但由于税款申报入库是在2011年4月份,因此你公司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将这部分查补销售额纳入2011年的销售额中,计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