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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之传统工业领域 

录入时间:2012-05-04

2.1 传统工业领域

  2.1.1 采矿业

  2.1.1.1 黄金

  [增值税]

  ◎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100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进出口税收]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

  2.1.1.2 煤层气

  [增值税]

  ◎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

  [资源税]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

  2.1.1.3 石油、天然气

  [进出口税收]

  ◎对200251以后,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

  [企业所得税]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

  [资源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 92/立方厘米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立方米的天然气。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泡沫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规定的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条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

  2.1.2 制造业

  2.1.2.1 一般性规定

  [增值税]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60

  ◎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

  ◎自20057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

  ◎纳税人生产销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自200811日起,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科工改[2007]1366号)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晶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

  ◎自20086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2)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盏、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C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D1322320031时段标准或者C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4)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

  ◎纳税人生产销售二甲醚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

  [消费税]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消费税。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发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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