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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税法对小规模纳税人是怎么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8-12-26

【中华财税网2008/12/26信息】 问: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想就小规模纳税人的新政策咨询一下最新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较原文件的4%和6%都统一为3%,征收率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也有所调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原先的100万,下调为现在的50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原先的180万下调为现在的80万。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之后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了。

  另,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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