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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最新的增值税率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8-12-29

【中华财税网2008/12/29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据悉,在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1994]财税字22号)规定,将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工业盐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此次,两部门又将上述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重新调整到17%。但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两部门表示,上述新政策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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