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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免税项目时应如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8-01-28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内销时同时兼营来料加工复出口、一般贸易口、国内来料加工业务,由于共同耗用水、电、辅料等,应如何计算不能低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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