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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联络性质的分公司如何纳税?

录入时间:2008-01-25

  问: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原有的办事处,到期要注销或开办分公司。请问分公司是否一定要开发票,交增值税?对于联络性质的分公司(工商可以办),如果不在当地交个税(因工资不是在当地发的)和增值税等所有的税,是不是有税务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的分公司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可申请领购发票。
  对于联络性质的分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只要发生“(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联络性质的分公司员工的工资不是在当地发的,则联络性质的分公司不是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不在联络性质的分公司所在地缴纳,应在支付所得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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