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有哪些政策?
录入时间:2008-01-17
问:我公司有一控股水业子公司,2005年成立之初至现在就一直亏损,累计亏损额80余万元,经营陷入困境。总公司拟聘请有资格事务所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合并该子公司,重新设立分公司。对于该子公司原有个人投入的股金(实收资本)全部按其账面价值予以清偿支付,其余债务全部转由总公司承担。请问: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是否仍执行原来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2、对于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可以弥补其经营亏损后余额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如果该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不允许弥补其经营亏损,对于该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总公司合并其资产时是否可以按评估价入账?计提的折旧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合并前子公司的经营亏损是否可以用总公司税前利润弥补?
4、对于这种合并方式,涉及何种税收?有无详细规定?
答:1、 新法实施后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税收处理会由专门的文件,但基本原则还是一致的,即资产评估增值如果原公司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的公司就可以将评估后的价格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提取折旧
2、对于在子公司清算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是否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个问题在以前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新税法也没有具体规定,对于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问题总局可能会在后续的关于企业资产重组所得税问题的文件中明确,这个文件不久就可能下发。目前在实务操作中,执行政策较宽的税务机关是运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但有些税务机关是不允许的,这个政策不统一,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3、我们说子公司如果对于资产评估增值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接受的资产就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计提折旧。但是,无论子公司的评估增值是否弥补亏损,总公司都不能再弥补子公司的亏损,因为你不是一种免税重组的形式。
4、目前,你可以依据的文件是国税发【2000】119号文,属于一种应税吸收合并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