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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电梯是否符合增值税扩抵范围?

录入时间:2007-07-26

  【中华财税网2007/7/26信息】问:我公司物流车间购进的专门用于运送原料的电梯是否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如果贵公司生产销售汽车制造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应该属于辽宁省从事汽车制造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贵公司物流车间购进的专门用于运送原料的电梯是适用东北地区扩大抵扣范围的,购进的电梯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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