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整体收购有哪些涉税事项?
录入时间:2007-07-31
【中华财税网2007/7/31信息】问:A公司把B公司的资产(只包括设备、原材料)整体收购,请问:1、B公司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是否还涉及其他税种?如有,分别是哪些?怎样计算? 2、A公司收购时(B公司不开资产转让发票)的入帐依据是什么?是否可以用拍卖公司的清单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入帐?(假设通过拍卖公司拍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B公司销售设备,属于29号文规定的动产,若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B公司销售原材料,应与材料的正常销售一样,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对于以上资产的售价,应根据市价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价为计税依据。
而对于A公司的收购入账依据,会计上和税务上都以真实性作为记账原则,而发票是最合法的凭据,拍卖公司的清单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只能作为一般原始附件。所以,为维护会计与税法的严肃性,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建议B公司整体资产转让时,按市价或评估价格向A公司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开局权限(例如销售设备),应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