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进项税额申报准予抵扣的条件

录入时间:2007-04-0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进行抵扣的时间有所不同。
  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工业企业为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商业企业为购进货物付款后。(上海地区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即可抵扣。)
  购进应税劳务,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为在劳务费用付款后。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人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其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准予按照买价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及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按有关规定依据运费金额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5)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依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