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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吸收合并的区别

录入时间:2007-04-04

      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吸收合并的区别?
  答:吸收合并即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加入本企业,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相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不属于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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