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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分公司涉及哪些税种如何计算

录入时间:2007-04-03

  问:有一公司准备出售其独立核算的一个分公司,涉及哪些税种,如何缴税,有没有节税起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出售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缴纳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同时也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贵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贵公司就其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按适用税率计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规定,贵公司就其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成交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缴契税。
  如果贵公司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文件规定,并非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销售额的17%照章缴纳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营业额的5%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文件规定,同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适用税率,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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