膨化食品的增值税率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29
问:我单位新成立的公司,是以糯米为主要原料加工成膨化食品,全部出口,它的增值税率是多少?我们是农产品的深加工,在南方农产品的复制品内销听说是按13%,而不是17%,那么我们是按13%或是17%,有税法上的明确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所以,您您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属于以上范围,则可以按13%的税率征收,否则应按17%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