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清算问题
录入时间:2007-03-27
问:1、某企业(非东北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时,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按税法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那么,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2、某外资房地产企业对某一房产项目进行清算,请问;
(1)企业所得税是按年清算,还是按项目清算(即根据项目的全部收入减去项目的全部扣除项目计算利润)?
(2)如果按年清算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只能是平时预交、项目结束时清算,那么,按年计算所得税时,统算的土地增值税和按年计算的所得税这一矛盾该如何处理?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十条(一)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贵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关于认证的规定,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因此,对不得抵扣进项税购进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是不必经税务机关认证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45号)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无按项目清算的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未结束时实行预交,当年计算所得税时扣除预交部分的土地增值税;待项目结束时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此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时,仅扣除当年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故统算的土地增值税和按年计算的所得税无矛盾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