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期结束后多缴纳的增值税款可以退回吗?
录入时间:2007-02-27
问:由于辅导期内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原则,按销项税额交纳税款,造成多交税款70多万,我企业是商业零售企业,既使是5年也抵不完,这种多交税款在辅导期结束后能否退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之规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企业,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即应预缴税款,使得企业的资金占压问题极为突出。
为改变这一状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2005-11-18)第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同时,国税函[2005]1097号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因此,贵企业多交税款70万元,可以在辅导期结束后全部一次性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