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公司提供安装设备的修理服务应交何种税?
录入时间:2007-02-26
问:外资安装公司为客户完成机器安装工程,工程竣工后,又有偿为客户提供机器设备的修理修配服务(该机器设备可能是自己安装的,也可能是其他安装公司安装的), 请问该有偿提供器设备的修理修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还是属于营业税规定的修缮行为?外资安装公司可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答:问题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对货物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这里的货物是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目注释的规定,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中的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也就是说修缮的对象是不动产,这是判定一项应税劳务是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关键所在。因此,贵公司所说的对机器设备的修理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
国税发[1993]149号
二、建筑业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问题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贵公司的应税劳务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