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抵扣认证期能否换开发票?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企业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过90天抵扣认证期,由于失误未对其进行认证抵扣。现已由我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此票未认证抵扣的书面证明,销货方所在税务部门却不同意换开发票。请问销货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这种做法对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换开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中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失误原因已过90天未进行认证抵扣,不属于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所说的情况,而属于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禁止的情况,因此,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你企业不能要求销货方重新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