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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企业补提的折旧是否允许抵顶以后年度应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2-01


  我们是一家电信企业,因竣工结算价值调整,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在税收上能否在当年作税前扣除,或抵顶应纳的所得税?
  答:为支持电信企业的业务发展和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多缴的税额可以抵顶以后年度应缴的所得税。”因此,你公司按照调整固定资产价值补提的折旧。不得在补提当年度作税前扣除。可相应分别调整和计算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多缴纳的税款可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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