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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增值税的计算及纳税

录入时间:2007-02-0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此可见,价外费用是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非所有的价外费用都征收增值税,即使是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要注意含税收入的换算。现就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的几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一、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范围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扩大了不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的范围,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二是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二)开具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业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三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四是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二、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含税收入的换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或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价外费用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的“税率”应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所适用的税率确定:公式中的征收率为6%或4%,其中,小规模商业企业以及销售特定货物的纳税人为4%,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6%。
  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农机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向某农机商场销售农用拖拉机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费及安装调试费22600元,因代办保险收取保险费7800元;同月该厂还向某农机配件公司销售农机零配件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60000元,零配件由厂方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936元,假设该厂2005年8月外购原材料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300元,则该农机厂2005年8月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将应征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A、收取的包装费及安装调试费不含税收入=22600÷(1+13%)=20000元
B、收取的运费不含税收入=936÷(1+17%)=800元
  ②计算应纳增值税
  A、销项税额=(180000+20000)×13%+(60000+800)×17%=36336元
  B、应纳增值税=36336-15300=21036元
  应该说明的是,由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也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因此,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样要注意应税范围的界定和含税收入的换算。此外,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与价外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无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应征增值税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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