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没完成合同可否暂拒开发票?

录入时间:2007-01-29


  问:我单位供给某单位一套设备,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毕正常使用10天后”付款。但安装完毕后很长时间对方却一直未使用,经我单位多次催促,对方单位答应先付部分合同价款,但我们担心如果开票给对方后对方就不会再支付剩余款项,那么请问我们可否以没完成合同为由暂拒开发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计处理时怎样确认收入?
  答:(1)在税务方面,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你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在所销售的设备安装完毕正常使用10天后付款属于赊销,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限是一样的。但对于你说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有单位是先通过开具收据收取部分款项,然后在双方确认设备运行正常,符合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时(即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开具正式发票。
  如果确定对方是有意拖延意图赖账,不开正式发票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当然,即使你单位不开具正式发票,税务机关也可能在认定销售已经实现的情况下,除应按规定计征税款,可能还会受到追加处罚。因此你单位还是应该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及时开具正式发票,积极催收贷款。
  (2)至于你单位的会计处理,并不是严格以是否开具正式发票为依据的。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①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贷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基本相同。比照各项规定,我们认为贵单位的情况基本符合收入确认各原则,应该确认会计收入。至于对方拖延付款,是后续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因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正常使用,发生折让的,按销售折让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退货,应该按照销售退回有关规定处理;如果达成债务减让协议,可按债务重组规定处理;如果通过诉讼实现部分债权,按有关规定方法和程序处理。这几种情况下,还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