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处理方式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7-01-18
问:我公司2007年1月收到北京一家供应商在2006年12月份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对方专票开具错误[与所购商品价格不符],我公司系统无法录入,我们没有接收,但对方要求我们必须先行认证后,然后由我公司到税务局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交对方后由对方再开具红票而不能直接把抵扣联及发票联退回由对方自行开具红票冲掉,他们的依据是国税发[2006]156号文,但我们认为此文并不十分清楚,请指点哪种方式更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贵公司在2007年1月收到北京公司2006年12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按上述文件办理相关事宜,贵公司收到的发票不符合文件中所称的作废条件,因此应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