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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异地项目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01-18


  外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管辖)在我县设立一项目部。该项目部在我县经营累计已经超过180天,并在我县办理了营业执照(非法人),但未向我县税务部门出具《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经我局调查,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建账,自负盈亏,并在我县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请问,该项目部是否要在我县办理税务登记并在我县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局是否可以将该项目部认定为新办企业,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你县设立的项目部,应当向你县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项目部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建账,自负盈亏,并在你县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该项目部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因此,该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你县申报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规定,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据此,该项目部不能认定为新办企业。由于外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所以,该项目部应由你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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