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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余额大于下期是否还要再预缴?

录入时间:2007-01-17

  问:我们是一家商贸公司,当地国税机关在认定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确定我公司在2005年9月~2006年6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由于国税机关给我们核定的每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只有25份,这远远不能满足我们的经营需要,我公司不得不在一个月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数超过两次。为此,国税机关便让我公司在第二次及以后领购专用发票时,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而预缴的增值税只能等次月10日前进行当月纳税申报时,才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抵减。这样做,往往会造成当月预缴的增值税税款超过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款,而形成预缴增值税税款有余额。当下个月再需预缴增值税时,我们当地的税务机关根本不考虑上个月的预缴税款余额,只是按照当月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来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额。请问:上期预缴的增值税余额能否在下期抵减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时预缴的增值税税额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若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的增值税,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若纳税人本次预缴的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因此,当地税务机关的不予扣除预缴税款余额的做法不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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